n 普通傷病
員工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
自住院之第4日起,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,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。
普通傷病給付標準:
以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。
→當月起前六個月投保薪資*50%
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,以6個月為限。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,增加給付6個月,前後合計共為1年。
<請假規則>勞工因普通傷害、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,得請普通傷病假:
一、未住院者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。
二、住院者,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三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。
經醫師診斷,罹患癌症(含原位癌)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,其治療或休養期間,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。
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
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,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,得予留職停薪。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限。
n 職災傷病
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,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。
職災傷病給付標準:
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%。
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,每半個月給付一次;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一年為限,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。
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、傷害或疾病者,其治療、休養期間,給予公傷病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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